高层住宅拟严禁变更为旅馆、仓库、生产作业场所、电商等功能;拟鼓励电梯加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记者从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官网获悉,《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
据悉,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省消防救援总队结合广东实际,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高层工业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等。
《征求意见稿》对高层建筑日常火源及可燃物管理、电气安全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有效逃生体系管理、防火巡查检查、维修费用支出、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出,高层建筑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业主、使用人实施装修工程一定要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进行审核检查验收或备案。
高层住宅严禁变更为旅馆、仓库、生产作业场所、电商等功能;商业服务网点严禁变更为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使用。高层公共建筑严禁擅自变更为仓库、生产作业场所等功能;原设计功能不包括公寓、旅馆等商业居住功能的不应用作公寓、旅馆等商业居住场所。高层建筑确需变更使用功能的,应按建筑整体实施变更,并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也提到,擅自改变高层建筑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做装修和验收,降低消防实施工程质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电瓶车消防安全非常关注。《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高层建筑应当依照国家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与相邻部位、采光井、管道井、疏散楼梯间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实施独立防火分隔。
既有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依照国家标准,新建或改建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加强对该区域内电瓶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自动消防控制功能的安全充电设施,建立联网火灾报警系统和简易喷淋系统。鼓励电梯加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
高层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禁止停放电瓶车及其电池,或为电瓶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及其电池进行充电。
高层建筑禁止携带电瓶车进入电梯轿厢。高层公共建筑禁止违规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住户运用户外充电柜等充电设施为电池充(换)电,确需入户充电的,应选用具备防灭火功能的充电设施充电。
针对电瓶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任,《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提出,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立即整改。
违反规定放置电瓶车及其电池,或者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携带电瓶车进入电梯轿厢或违规拆卸电池入楼充(换)电的,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区域已经粘贴禁止停放、充电标志,依然违规停放电瓶车或为其充电的,视为拒不改正。
2.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邮编:5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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