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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执法公示公开

时间: 2024-04-19 05:55:08 |   作者: 上海体育tv在线直播新闻

  事前:公开消防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

  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相关的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的投入使用、营业。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6、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7、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8、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9、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10、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11、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12、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张家界市政务服务中心(永定区永定大道5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702办公室)

  (一)权力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任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4、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5、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6、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7、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8、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9、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10、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11、对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12、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五、消防监督检查程序、消防监督检查流程图、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和执法服务指南。

  1、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理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③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④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⑤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万元以上(含一万)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⑥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⑦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⑧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③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④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一、开展“微笑”服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工作,积极开展“一句问候、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片真诚”的执法服务,不以任何借口推诿、耍态度,消除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二、热情服务企业。为企业提供消防技术指导,为企业提供火灾隐患整改的方案咨询,帮助企业分析、论证火灾隐患整治难点和技术问题,研究、制定整改的方法和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窗口统一受理咨询业务。

  三、压缩行政审批时间。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制的办理时限从法定的十三个工作日,压缩为八个工作日。

  四、实行首次违法免罚制度。在1个年度内,对在消防执法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次发现且及时整改完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严格执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行政执法依据、办事程序、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及时在红网张家界()公开。

  六、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免费开展对行业部门主管人员、村(居)委会负责人、基层网格员、重点单位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微型消防站站长、驻村辅警等7类重点人群进行消防培训,培养更多的消防安全“明白人”和专业人才。

  七、定期开放消防站参观。推行全市消防站对外参观微信预约服务机制,每周日上午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永定区永定大道5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702办公室